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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永租号

时间:2020-06-17 21:50:03 作者:租号谷平台

怎么样写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示例

订立合同双方:

出租方: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市___街___巷___号的房屋___栋___间,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平方米,类型___,结构等级___,完损等级___,主要装修设备___,出租给乙方作___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个月,甲方从___年___月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年___月___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__个月或空置__月的。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税费和税费交纳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___元,由乙方在___月___日交纳给甲方。先付后用。甲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由税务机关或县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收租凭证。无合法收租凭证的乙方可以拒付。

甲乙双方按规定的税率和标准交纳房产租赁税费,交纳方式按下列第__款执行:

1.有关税法和镇政发(90)第34号文件规定比例由甲、乙方各自负担;

2.甲、乙双方议定。

第四条 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和装饰

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修缮范围和标准按城建部(87)城住公字第13号通知执行。

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出租房屋的修缮,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述第___款办法处理:

1.按规定的维修范围,由甲方出资并组织施工;

2.由乙方在甲方允诺的维修范围和工程项目内,先行垫支维修费并组织施工,竣工后,其维修费用凭正式发票在乙方应交纳的房租中分___次扣除;

3.由乙方负责维修;

4.甲乙双方议定。

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对装饰物的工料费和租赁期满后的权属处理,双方议定:

工料费由___方承担(   );

所有权属___方(   )。

第五条 租赁双方的变更

1.如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3.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___元。

2.租赁双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条约定的有关条款的,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___元。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4.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5.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按约定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本合同期满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承租房屋,按约定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仍有终止合同的申诉权。

上述违约行为的经济索赔事宜,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签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第七条 免责条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宜

1.……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报送市房屋租赁管理机关认可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4份,其中正本2份,甲乙方各执1份;副本2份,送市房管局、工商局备案。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合同有效期限: 至 年 月 日

商住楼租赁合同(示例)

订立合同双方

出租方:

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

电话:

地址:

承租方:

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

电话:

地址:

甲方愿意将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甲、乙双方根据市房地产管理局有关房产管理的规定,经过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出租商住楼座落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m2(使用面积__________m2)

第二条 租期_______年,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交租期以实际入住时间为准。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及条件:

1.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乙方每两个月缴纳一次租金。

甲方于当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发票正本,乙方于收到后的20天内向甲方缴纳下两个月的租金,以支票(现金)形式支付。

汇款资料:

抬头:

帐户:

帐号:

2.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在收到收据后的20天内,须交纳押金,相当于两个月租金合共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 ,合约租期最后两个月租金,由所交押金抵扣。租凭期满或双方同意终止合约后,乙方负责清交水电、煤气费,电话费等。

第四条 水电费、管理费、电话费、清洁费和维修费的缴交办法:

1. 管理费:甲方每月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费用;

2. 水电费、煤气费:乙方(住客)每月自行向有关部门缴纳;

3. 电话费:甲方向乙方(住客)提供壹条市内直拨的电话线路,

每月由乙方(承租方)自行向有关部门缴交。

4. 维修费:租赁期间,非乙方(住客)引致租赁物内与房屋质量有关的设施损毁,维修费

由乙方负责;租赁物内家私、家电设备损毁,维修费由乙方负责。但正常磨损除外。

5. 租赁期间政府对租赁物征收的有关税项,由甲方负责缴交。

第五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不必乙方同意,但应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2.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且甲方不能无理拒绝。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权原乙方的义务。

第六条 乙方的职责:

1. 乙方依约交付租金,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不负退延交租的责任,乙方必须依约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如有无故拖欠,甲方在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3天后可按每月租金额1%向乙方加收滞纳金,如拖欠两个月,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没收租赁房屋按金。

2. 甲、乙任何一方若要提前终止合同须向对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合同方能终止。

3. 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以合理防范措施,保护租赁内设备和其设施的完好无损(自然折旧除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如确需要,需经业主同意后方可进行。乙方如因故意或造成租赁房屋及其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

4. 乙方如在租赁房屋内安装超过电表负荷的任何设备、仪器或机械,须征得甲方同意,并通知有关管理部门。

5.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外面附加任何物件或涂刷任何涂料或做出任何更改。

6.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将租赁房屋内的全部无损坏设备、设施在适宜租用的清洁、良好状况下(自然折旧除外)交给甲方。

7.租赁期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必要时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执行。

8.乙方保证承租甲方的租赁房屋作为商住楼使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和北京市政府的各项政策,不违法经营。

9. 甲方保证,并须提供一切有关资料,包括租赁房屋的房产证以证明甲方是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拥有对租赁房屋绝对的财产及使用权,绝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将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而租赁房屋不受任何第三方或其他的权利所影响或牵制,如果任何第三者对租赁房屋主张权利,使乙方无法使用租赁房屋而受损失,则甲方必须赔偿乙方所蒙受的一切损失。

甲方在租赁期内:

(1)本楼的公共契约定期对公共设施进行维修保养;

(2)须按本楼的公共契约做好大厦的安全和管理工作;

(3)负责租赁房屋的结构维修。

甲方保证将允许乙方在本合同整个期限内不受干扰地占用和享用租赁房屋不受甲方或在甲方之下或通过甲方合法地提出要求的任何人的任何干扰。

第七条 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在甲方向第三方提出的同一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但租金可以随着社会物价指数变动而适当调整,但必须得到乙方的同意。

第八条 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享用租赁房屋,乙方需立即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不需支付任何租金,直至可重新享用租凭房屋,若双方同意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到无法修复,本合同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甲方须将所有押金及预付租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九条 甲方负责配备的室内电器、家俱的数量和型号、装修的标准以附而为准。

第十条 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到期后,乙方有权选择按同等条款和条件续租二个月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经过双方代表签章后生效,租赁期满后失效,本合同中文正本各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附页:

提供家庭电器如下:

空调机 __ 台

冰箱 ___台

彩色电视机 ___台

洗衣机 ____台

电热水器 ___台

抽油烟机 ___台

煤气炉 ____台

提供家具如下:

床 ____张

书桌 ____张

沙发 ____套__张

茶几 ___张

餐桌 ___张

餐椅 ___张

以上两种租赁合同由网站上下载的原文,不过对于其中的一些条款,如果对你不利的地方你可以进行更改,这样的话就会好一些的

收租赁费交税金

应当说是在收钱的时候就计提税金,不管是否开发票都提税金,然后在下个月的1—10号去交税金。

有些时候没有收到钱,如果税务严格按合同办事的时候,就要按合同规定时间计提税金,不过是否收到钱。

什么是出租房屋税收?收多少??

私房出租税收问题

1、问:个人出租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征税有没有区别?

答:个人出租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征税是有区别的。

2、问:如何区分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

答:以房屋所有者权证上注明的房屋用途为区分标准。

3、问:个人出租居住用房如何征税?

答:个人出租居住用房,按5%的综合征收率征税。转租再转租的,按2.5%的综合征收率征税。 还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问: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如何征税?

答: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在房产税开征范围的,还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私房出租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私房出租,是指个人将场地、房屋、门面及其设施租赁给他人使用的业务。

第三条 场地、房屋、门面或设施的出租人为租赁业地方各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 私房出租税收采取以税务机关自征和委托乡镇或街道居委会代征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私房出租以出租人取得的货币、实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作为计税依据。

第六条 私房出租的征税规定和标准按下述原则办理:

1、出租给居民居住,租金收入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的按租赁收入全额缴纳3%的营业税,同时按营业税额缴纳5%(农村1%)的城建税及3%的教育费附加,按租赁收入缴纳4%的房产税(不含房产税未开征区);

2、出租用于生产经营的,租金收入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的按其取得的租赁收入全额征收5%的营业税,同时按营业税额5%(农村1%)缴纳城建税及3%的教育费附加,按租赁收入缴纳12%的房产税(不含房产税未开征区);

3、私房出租一次(月)取得租金收入不足4000元扣除800元,超过4000元扣除20%后的余额,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出租房屋或场地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照规定的单位税额0.5—2.3元/平方米标准计算征收土地使用税(具体单位税额地段及标准见湘地税函[2001]016号)。

5、私房出租合同和协议,已记载租金数额的按金额千分之一,未记明租金数额的按份5元,由合同双方在书立合同时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七条 私房出租的出租人应凭地税机关监制的租赁专用发票取得租赁收入,并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他地方各税。

第八条 私房出租的承租人应凭地税机关监制的租赁专用发票支付租赁费。出租人没有提供发票的,承租人应督促出租人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开具发票后支付租赁费。

第九条 私房出租的出租人不能准确提供租赁收入的,税务分局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顺序核定其营业收入额和应纳税额。

第十条 私房出租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一条 各税务分局可根据房屋座落地繁华程度和面积大小划分私房出租税收的地段等级,制定切实可行的征收标准,并报县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私房出租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税款的;

(三)未按规定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

(四)不缴、少缴税款的;

(五)伪造假合同,假协议,不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其他假证明材料的;

(六)未按规定取得或提供合法发票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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